公开案例研究:专利登记人不缴年费导致权利失效的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二百二十二号涉及德某公司与相关登记权利人之间的专利财产争议。案件所涉专利为水处理设备技术,登记人为南某研究所、宇某公司,德某公司主张属于职务发明并进行了权属诉讼。实际一审地区为广东广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6)粤73民初803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判决,维持有关赔偿处理。
争议对象不是一次通常的专利产品销售
专利二〇〇九年申请、二〇一二年授权,随后因未缴年费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终止。权属争议期间,谁实际登记并控制维护事项,对专利是否继续存续有现实影响。德某公司请求一百五十万元,而法院最终确定五十万元,包括合理费用。请求额不能当作获赔额,也不能把本案说成一项专利普遍价值五十万元。
本案讨论的不是登记人未经许可销售产品而构成通常专利侵权,而是登记人未履行争议期间应有的管理、维护义务,使真正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受损。两种请求的行为和证明对象不同,不能只看都与专利有关便混用。
登记仍有争议,不意味着可以放任专利消失
权属诉讼尚未结束,不能成为登记人任由权利失效的当然理由。对其能够控制的年费维护事项,应结合诚信、注意义务及具体事实判断。登记人对权利归属有自己的主张,与是否应防止争议财产价值被毁损,是不同层次。
同时,并非每一次漏缴年费都当然产生相同数额赔偿。需核查是否存在相应义务、过错、权利确已失效、能否恢复、损失与不作为的关系以及专利自身价值。不能用本案裁判代替对技术、剩余保护期限和实施价值的具体证明。
权属诉讼中要把维护问题单独安排
主张实际权利的一方,可及时核查法律状态、年费节点和维护记录,依法提出相应请求或安排,不宜只等待最终判决而忽略权利可能消灭的时间。双方对由谁先行支付有争议,可以明确暂付、保留费用结算及后续交接,不能把支付年费误写成已经承认全部权属。
损失材料应说明专利可能实现的利益和实际受损情况,不能直接把研发投入、预期订单总额或索赔函金额全算作损害。若仍存在恢复渠道,应依法及时评估,避免进一步扩大可避免损失。
来源和历史适用范围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二百二十二号: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21182.html 。该案行为与裁判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公开裁判使用当时法律;今天类似事项应结合现行民法典、专利法和维护规则处理。本研究用于说明权属争议中的财产维护责任,并非本所办理成果,也不承诺相同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