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提名与差价归属分别核查,顾某忠案为何维持贪污和挪用公款

没有书面委派文件,又由非国有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是否就只能按普通企业人员评价?顾某忠案还出现另一层争议:差价款究竟给公司还是给个人,为什么会影响贪污与受贿的选择?本文研究法院官方公开的案例库材料,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原判全文。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北碚读者参考
案号
(2004)宁刑初字第81号
审理机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没有书面委派文件,又由非国有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是否就只能按普通企业人员评价?顾某忠案还出现另一层争议:差价款究竟给公司还是给个人,为什么会影响贪污与受贿的选择?本文研究法院官方公开的案例库材料,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原判全文。

两个任职阶段,先分别对应两组股票事实

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八年,顾在国有铁实公司任投资管理科科长,擅自卖出公司股票,取得五十七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后买回同种、同量股票归还。原判对此认定挪用公款,不能把归还股票写成从未挪用,也不能把这笔股款混作后面差价款。

一九九九年,顾经铁实公司董事长提名,由铁实参股的非国有铁成公司董事会聘为总经理。之后铁成出售股票时,公开交易价与实际约定结算价之间的差额,被以国债和股票形式交付并被顾占有。法院认定应追缴的贪污赃款为六百零二万余元。

董事会聘任与国有单位委派并不互相排斥

现有证据没有直接证明委派的书面文件。法院没有只看聘书盖谁的章,而是结合两名相关负责人的证言、董事会决议,核实提名链条及顾代表谁履行管理职责,认定其受国有公司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

刑法第九十三条的判断需要联系委派来源与实际公务,不由公司是否全资国有、本人有无编制单独决定。案例援引的经济犯罪座谈会纪要也说明提名等委派形式,但口头提名不能靠本人一句话自证,更不能把所有国资参股企业员工都一概列为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关于钱给公司的解释被采纳,却没有因此无罪

一审认定贪污后,检方抗诉主张该笔款应认受贿。法院审查交易对方证言,并与顾当庭辩解对应,认定差价补偿款应归铁成公司。顾的这一部分解释获得采纳,意味着要追问其为何将公司应收财产占为己有,而不是当然使财产成为合法个人收入。

所以,承认款项归公司与认定顾有罪并不矛盾;争议在于财产权属、其职务控制及非法占有事实。不能因对方企业付钱,就直接认定一定是给个人的贿赂,也不能因款项先未入公司账便否定公司权利。

两审刑罚是历史判项,不按今天金额表重算

南京中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判贪污无期、挪用公款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高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另列追缴赃款和非法所得,不能与刑罚中的没收个人财产混为一个金额。核查意见宜分别列两次任职、提名证据、两组交易及差价归属;历史判项依公开原裁记录,不由现行数额标准推算当年应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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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