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并不意味着以后无须履行,交叉执行也不是一换法院便能推定犯罪。最高法公开的鸡冠区法院案例,展示了长期执行僵局、财产核查和刑事判决之间的具体联系。本文为真实公开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二十七万元借款,不止一次执行程序
密山法院判张某、李某夫妇偿还杜某二十七万余元。双方后达成执行和解,原执行程序终结;张未按约履行,恢复执行仅查扣一点三万元。因长期找不到张,执行陷入僵局,鸡西中院遂指令鸡冠区法院执行。
受指令法院查明,张在民事判决生效后转让土地承包权,分笔取得并隐藏、转移八十五万元;出售实际属于自己、登记他人名下的牵引车,收款十一点五万元;还以亲属名义经营店铺,月经营收入逾万元。
这些数字分别证明什么,不能简单相加
土地转让款、车辆价款与店铺收入各有不同期间和权属,应核是否重复、真实支配及可执行范围,不能将其全部加作新的借款本金。亲属登记经营或代收本身,也不直接证明亲属同样构罪。
公开案还写杜家急需用钱治病,张面对讨款和执行催告仍隐匿、转移。法院掌握具体犯罪线索后移送公安立案,不是只因双方没有履行和解协议就当然认定拒执。
全履以后仍有生效的刑事评价
张随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将借款本金二十七万余元交法院履行。鸡冠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相应刑罚。原材料未展开具体刑期、罚金、判日和案号,本文不据金额推算,也不将投案等同必免刑。
履行本金与利息、诉讼执行费用是否全部结清,应按各自文书、收款记录核对,不能从“交付本金”一句替当事人确认所有债务归零。执行和解、终结程序与后来恢复的文书也应按时间留存。
能够借鉴的是,以具体权属和资金事实检验声称无能力的理由,依法调查和提交线索。交叉执行是司法机关的工作安排,不能承诺当事人申请后必然换院、必获全部款项或必追刑责。
来源:最高法二〇二六年一月公开二〇二五年度执行典型案例五,非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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