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完交通肇事刑期,不会自动消除生效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张某某后来又被判拒执罪,评价的是刑满后实际取得、控制资金仍逃避执行的新行为。本文研究驿城区法院公开案例,非本所承办。
两次刑事评价对应不同的事实
二〇一九年五月,张驾驶载货摩托车载人安装家电途中发生事故,乘车人死亡,张负全责。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其因交通肇事罪被判一年六个月,并被判赔被害人亲属七十九万余元;生效后未履行,进入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刑满后,张明知正被执行,使用前妻提供的银行卡及实名微信收款。公开案记载银行收款十六万余元、微信收款三十余万元并全部转出,造成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不能从服刑经历直接跳到累犯结论
法院对新的拒执行为另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属于原交通肇事判决日,不是本次拒执刑判日;公开材料未披露后者日期和案号。
前罪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不能看到曾服刑就自行认定符合刑法一般累犯。是否有法定从重情节,应按实际罪名、故意过失、刑罚和期间分别审查,不靠“二进宫”称呼替代要件。
赔偿来源和前妻责任还须逐项分开
本案强调张对相关资金的实际控制、支配和拒绝履行,不是将前妻名下所有财产都纳入赔偿。前妻是否构成其他责任,须另有共同认识和帮助等证据,公开稿没有相应刑事判项,不能补写。
核查时可依法对应执行文书、刑满时间、各笔真实收入及用途、依法应保留的必要生活范围与实际履行。累计流水不必然等于可执行净额,但以他人名义收款也不能当然排除本人履行能力。
被害人亲属可保存生效文书及申请执行、已收款记录,向有权机关反映具体线索;不应自行取得他人账户密码或公开家庭隐私。对被执行人而言,真实困难可以依法说明,隐瞒收入不能替代法定救济,也没有服刑后赔偿自动清零的规则。
来源为驿城区法院拒执典型案例五,属于公开材料,未声称取得原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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