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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出庭必须穿监管识别服、全程戴手铐吗

在押状态与庭上外观应当分别判断

刑事案件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不等于出庭受审时必须穿监管机构识别服。《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明确,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不能因为看守所负责押解,就把监管场所日常服装要求直接当成法庭审判的要求。

衣着安排关系到依法审判的程序环境,但它本身不能证明有罪无罪。家属准备了解衣物办理时,应向辩护人或相关机构核实实际交接渠道,避免把可以送交的普通衣物、监管场所允许接收物品和庭审安排混成一个问题。

庭审原则上不使用戒具,安全例外由法庭判断

同一条规定,庭审期间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法庭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这意味着不能仅凭被告人涉嫌的罪名重、舆论关注多,就把全程使用戒具说成没有判断余地的固定做法。

反过来,规则也没有排除必要安全措施。是否存在实际人身危险、是否可能危害法庭安全,应由法庭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辩护人可以就实际状况提出意见,不能自行决定摘除,也不能要求旁听家属与司法警察发生冲突。

押解路程不能直接套用庭审期间规则

条文针对出庭受审和庭审期间。押解途中的安全管理、候审区域安排与正式庭审不是完全相同的环节,不能看到进法院时带有戒具,便直接认定整个庭审程序已经违法。应核对具体地点、时间以及庭审开始后的状态。

必要时可以将事实记录为:何时开庭、何种戒具仍在使用、是否影响坐姿、书写、阅读材料或与辩护人依法交流。具体影响比笼统写成受到侮辱更有助于法庭及时了解并处理。存在健康问题的,还应提供真实诊疗材料,说明需要的合理安排。

对实际安排有疑问,可通过辩护意见提出

在綦江刑事案件委托中,家属可以向辩护人说明当事人身体状况、既往配合法庭情况等可核实事实,由辩护人依法向法院反映。庭审中发现需要处理的问题,可以请求法庭核查、调整,并依法留存提出意见及处理的记录。

不宜凭未经核实的传闻要求修改庭审记录,也不宜私自拍摄法庭来证明意见。庭审纪律与程序意见可以同时遵守,提出衣着或戒具方面的合法请求,并不需要通过干扰开庭实现。

服装和戒具问题不替代实体辩护

判断有罪与否仍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即使衣着已经调整,也不能由此推断法院认可某项辩护意见;即使存在需要纠正的庭审安排,也不能未经分析便承诺案件必然撤销或改判。

可交付的工作应包括规则适用说明、具体事实记录、健康或安全相关材料以及明确请求。把应当纠正的程序问题说清楚,同时继续核查指控证据,才能使程序保障和实体辩护各自落到需要处理的事项上。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