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尚未结束,律师已经提出希望就案件发表辩护意见,不能简单以材料会送检察院、以后再反映为由忽略这一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要求,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并记录;提交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是有具体阶段和提出要求这一前提的权利。
先分清侦查终结与已经进入审查起诉
核实承办机关、当前阶段及是否已移送,不凭家属听说快结案自行认定日期。侦查终结前听取意见,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听取辩护意见是不同环节,后一个阶段的机会不能当然替代前一个阶段依法应履行的程序。
律师可以依实际掌握情况提出及时听取意见的要求,保留提交和接收记录。侦查阶段尚无审查起诉阶段的完整阅卷条件,意见应说明信息基础,不能假装已经查阅全部卷宗,或把家属猜测写成办案机关已认定的事实。需要核实的线索可清楚标为待核。
意见应落在需要调查或处理的具体问题
可以围绕行为及身份、主观认识、关键证据矛盾、无罪或罪轻线索、程序问题等具体说明,指出相应材料在哪里、由谁掌握及为什么影响案件判断。只是写希望宽大处理,与提供可供核查的辩护意见,实际作用不同。
有关机关应依法审查,但听取意见并不等于必须同意律师结论。律师也不能用提交了一份意见书向家属承诺撤案或不起诉。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事实,应提出有依据的请求,不指导证人统一说法,不让当事人删除原始记录来配合辩护方案。
书面附卷要保留可核验的版本
书面意见应标明案件、当事人、提交人和日期,附件与编号相对应,依法提交并保存接收凭据。后来补充的材料另列时间和变化,不把新版本倒填为此前已经提交的内容。正式要求、口头沟通和书面附卷是有关联但并不完全相同的事项。
对未获听取、材料是否接收或者是否附卷存在疑问,应通过合法渠道具体反映并申请核实,而不是在没有查明时直接宣称整个案件因此无效。案件已经移送的,可将前次提交记录及尚未回应的问题依法向下一阶段承办机关说明,同时继续行使相应阶段的辩护权利。
家属协助应围绕真实材料
北碚家属可向律师提供身份、工作、交易和合法持有的沟通材料,说明信息来源,不私下找办案人员换取所谓结案承诺。委托服务可明确是否包括该阶段意见整理、提交和跟进,但不能购买某种处理结果。
最终应能够回答何时提出要求、意见针对什么、交过哪一版本、接收情况如何以及下一步还需核实什么。程序节点的落实依靠及时、具体和留痕,不能等移送很久后再用一句律师一直有意见代替真实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