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准许撤诉,不意味着原材料可以原样再次起诉
检察机关在一审判决前撤回起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又向法院提起公诉,辩方可以核查重新起诉的法定条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依该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而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机关。
这与侦查终结后的第一次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无罪判决后依新事实证据重新起诉,分别适用相应规则。不能只用“以前已经处理过”概括所有程序状态,也不能把一次撤诉理解为任何情况下永久不得追诉。
新材料必须与定罪量刑有实质联系
判断重点不是卷宗多了几页,而是出现什么新事实或者证据,会怎样影响犯罪事实、责任或量刑。材料重新装订、更换封面、把原来已经提交的证言再制作一份摘要,并不自动回答这个问题。反过来,真正新发现、足以影响判断的证据,也不能仅因案件名称相同就一概排除。
辩方可在依法阅卷基础上比较两次起诉书和证据目录,列明原有材料、新出现材料及其所证明事项。对是否属于新增、来源是否合法、真实性如何仍可提出具体意见,不能只因一份材料形式上是新制作的就免于实质审查。
原撤诉理由和裁定状态需要一并核对
应取得原准许撤诉裁定、当时起诉范围以及撤诉后程序记录。原来指控事实与本次事实存在怎样的关系,新案件是否实际上扩大、缩减或者改变指控,应通过具体行为、期间、对象等对照,而不是只比较罪名是否改了几个字。
检察机关重新起诉后,法院受理审查与最终定罪审查不是同一阶段。即便具备重新起诉条件,仍必须依法审查证据和犯罪构成;反过来,对受理条件提出异议,也不等于辩方已经证明所有指控均不成立。程序意见与实体辩护应分别准备。
将异议写成可逐项回应的问题
可以说明原案的程序节点、适用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理由、认为没有新增事实证据的依据,以及请求法院依法核查处理的具体事项。若发现起诉材料声称新增的证据早已在原案质证,应注明页码和庭审记录;若新增证据确实影响判断,则进一步审查其证明力,而非回避它的存在。
被告人及家属应通过合法渠道提供本人掌握的材料,不宜联络证人统一口径或试图阻止依法作证。案件是否符合再次起诉条件,需要在完整程序材料上判断;仅凭家属听说“已经撤案”,无法区分撤诉、不起诉、撤案与无罪裁判的不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