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林地上堆放的木材,擅自拿走后是否仍一律按盗伐林木评价?二〇二三年森林资源刑事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把盗窃已经伐倒的树木,以及特定地点他人零星树木,转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规则。对象在行为当时的状态和位置,可能改变应核的法律条件。
已伐倒不等于无人所有
对于已经伐倒的树木,不能仅因尚未加工、仍在原林地,就把后来取走者当然视为实施了原来的盗伐。应查谁何时伐倒、原有权属及实际控制,后来的人取得了什么、以何种方式取得。原采伐是否违规,与后来木材是否可以任取,是两个问题。
也不能倒过来,只要最终装车的是成段木料,就把本人先前砍伐的行为全部改名为盗窃。先伐后取属于同一计划,还是他人已经完成采伐后另有人取走,应据实际过程证明,不能由物品送检时的外观决定全部行为性质。
零星树木还有另一项明文安排
该款同时列明,盗窃他人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需要同时核具体地点、他人种植及零星状态,不能把成片承包林地一律叫作房前树木,也不能只因离房子近便任意套用。
这里的转入盗窃规则,不是免去盗窃的构成证明。非法占有、取得和控制关系、法定数额或行为类型、各人参与仍应审查。树主同意的真实移交、确有依据的权属争议,与未经同意排除他人控制,应分别说明。
取材状态表比只数车数更有用
可把每批树木的原位置、采伐时间和实施者、伐倒后保管人、后来取走方式及价值依据连起来,附合法取得的原始影像、交接与运输材料。木材交易发票不能单独证明取得合法,盗伐记录也不能代替对后来取走者的具体指控。
有疑问应依法提出核验,不自行移动涉案木材制造新的占有状态,不将一批物品同时重复算成自己的两个取财行为。先辨对象状态及行为阶段,再核对应罪名,才能使盗伐数量与盗窃财物价值各自有据。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三百四十五条;二〇二三年森林资源刑事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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