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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麻药一精用药每三个月都必须亲自到院复诊吗

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患者,并非一律只能每三个月亲自到院完成一次接触。二〇二六年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要求建立随诊或复诊制度,并规定至少每三个月复诊,或者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随诊一次。法条保留了不同方式,不能只读前半句。

随诊方式与制度记录都要落实

第三十六条要求相关情况记入病历,还鼓励有条件地区由家庭医生上门随诊并反馈病情用药信息。不能只因有过一通普通电话,就宣称已经完成法定随诊;应由实际医疗机构依法安排并记录有关情况。

同样,电话或视频是条文明列方式,不宜被概括成没有现场接触就全部违规。患者行动困难时,可以向机构询问其合法随诊安排,但具体是否适合相应方式、是否需要进一步诊察,仍由有资格专业人员依据实际情况判断。

随诊不等于网络诊疗开方的豁免

新规定第二十四条另禁止在网络诊疗活动中开具麻精处方。第三十六条谈随诊、复诊,不能凭电话随访的允许,自动推导可以在任何网络诊疗中开出新的麻精处方。诊后随诊、实际开方及药品交付,应分别确认。

反过来,电子病历或处方资料通过信息系统流转,也不只凭电子两个字就认定发生了违法网络诊疗。需要查真实活动和所依据规则,不改称健康咨询来遮盖实际开方,也不让患者自行借他人处方解决困难。

专门病历与每次后续记录相互衔接

第三十五条对所列长期使用麻药一精的门急诊疼痛患者,要求建立专门病历,并在建病历时由首诊医师亲自诊查。这一初始要求与后续允许的随诊方式不是互相取消的关系,不能用一次早年就诊替代以后所有跟踪。

可依法整理专门病历、各次随诊或复诊实际时间及方式、所形成记录和真实开方安排,明确待核事项。发现空档应如实说明,不补造电话、视频或到院记录。法律程序的分析不替代诊疗建议,更不能仅因随诊方式有争议便认定某人已经非法提供药品。

依据:二〇二六年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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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