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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中国法已过追诉时效,请求国仍可追诉就不必审查拒绝引渡吗

外国仍认为可以追诉,并不能使我国机关不再审查引渡法第八条第六项。该项使用我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被请求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拒绝引渡。

不是两国同时存在障碍才进入本项

条文没有把“或者”写成“并且”。主张我国法或者请求国法存在相应不应追究事由,应分别提出具体依据,而不能只因另一国尚可追诉便跳过前一国的法律评价。

时效计算仍需核具体犯罪、有关时间及适用的中断、延长或其他规则。新闻所说距今多年、本人认为事情已过去,与依法确认时效已过不是同一结论;本文不为任何罪名编造统一年限。

判断时点对应收到引渡请求

本项明确提到收到请求时的状态,应依法核请求接收以及相关决定等事实,不能随意改用私人咨询、外国初次调查或者某篇报道的日期。未掌握国家间收件材料的,可根据已知文书提出核查问题,不倒填日期。

赦免等事由也须确有适用依据和对象,不能把家属收到的一般说明、未起诉消息或者某国曾宣布的公共政策,直接说成适用于本人的正式赦免。

引渡条件审查与其他程序不能混同

第七条的双重犯罪和刑罚条件,第八、九条的其他情形,均有各自对象。本项解决的不是国内任何案件过两年即不能办理,也不等于外国请求曾因材料不足退回后永远无权再提出。

可按请求针对行为、两国相关法律、关键日期、真实赦免或终止依据以及仍不明确处列明意见,通过本人和中国律师的法定参与渠道提交。指出时效问题,不是帮助隐匿身份或逃避合法调查;真实不利记录也应保留,让有权机关依完整事实和有效法律判断。

依据:引渡法第七至九条、第十一、二十三至二十六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