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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恐怖组织又涉及宣扬准备行为,也照杀人爆炸的规则一律并罚吗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出现其他指控,不能只凭都与恐怖活动有关,便把所有罪名放进同一并罚规则。二〇一八年四部门意见第一部分第八项,专门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与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至之六同时构成犯罪时,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与参加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等犯罪的明文并罚不同。

先把适用条款分成不同组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及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对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又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绑架、抢劫等犯罪规定数罪并罚。不能把该列举理解为与这一组织有关的所有罪名都必须并罚。

意见第八项处理的,是第一百二十条与其后帮助、准备、宣扬等特定条款同时构成的关系;并进一步规定,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至之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处罚较重规定处理。具体应先说明指控落在哪一条、对应哪些真实行为,再适用相应衔接。

择重也不意味着相关事实可以免于证明

每项被提出的构成仍须依法核实。是否参加法定组织、是否明知并实施所指行为、责任范围是否能够归于本人,都不能被一个较重罪名称替代。缺少某项事实时,应说明具体缺口,不将尚未成立的指控先当作选择刑罚的备选项。

同样,不能把这条规则扩大为某人在今后实施任何独立犯罪都永远只处理一罪。需审查真实行为关系及适用规范,而非只因人员相同或发生于同一时期,便先行宣布全案一律择重。

可形成罪名、法条、所指行为、证据和衔接依据的对照,特别标明为何援引第八项而非杀人等并罚条款。确定适用罪数以后,如何依法量刑又是后一步,不能将法定刑数字直接相加或由当事人自选最轻名称。

文章仅解释公开法源的衔接,不展示活动内容或实施方法。辩护应经合法渠道提出,不重新接触危险组织验证材料,不借整理之名复制传播违法内容,也不承诺引用一项规则就必然减少具体刑期。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