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的是几件价值不高的物品,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保管方便后续核查,是否就可以直接放在个人办公柜里?公安刑事办案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对统一管理和专门保管有要求,并明确严禁侦查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价值较低,不会自动产生由办案人私人保管的例外。
统一管理与办案部门专门保管分层核实
该条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内设部门,实行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并设立或指定专门场所集中保管。同时,对条文列明的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继续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先行返还等相应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场所保管。
后一安排也不是任意存放。办案部门应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不能只因场所位于办案部门,就把正在承办案件的人等同于合适保管人员。
查询保管状态不等于要求公开库房资料
持有人或权利人有合法需要,可以围绕具体清单、财物身份、交接及当前处理提出核查,不以询问保管为由索取无关案件、库房安防或他人个人信息。尚不了解内部安排时,不能仅凭曾在办公室看到物品,就直接证明已经违反保管要求。
发现物品编号、状态或移交记录存在具体矛盾,可如实列明。个人的使用、调换或自行处理,也受到本条禁止,不能把能在工作中接触理解为可以借用,或以换回同价物品就认为没有影响。
是否继续保管与能否返还另作判断
保管部门合规,不自动说明财物应永久留存;权利人要求返还,也不使尚有必要的保管安排自然终止。应分别核案件联系、保存必要和适用的返还程序,不将所有问题压缩成物品值多少钱。
可依法保存扣押清单、状态说明、交接或返还通知,说明希望核查的是保管主体、场所还是具体处置。材料有误应请有权机关核实,不私下取走受控物品或修改清单。通过制度化接收和移交把财物与个人办案活动区分,有助于保障证据和权利人的合法财产,而不是为任何一方预定案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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