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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为招揽资金支付的广告和中介费,能作为成本扣减犯罪数额吗

集资诈骗中的犯罪数额,不是把收到的款项减去经营账上所有支出后的净利润。2022年非法集资解释第八条规定了特定计算规则,其中为实施集资诈骗支付的广告、中介等费用,不能因有真实发票或确实花出去就当然扣除。

实际骗取与支出成本是不同口径

第八条以实际骗取数额计算,并规定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扣除。该款同时明确,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以及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钱付给了外部第三人,不自动变成已经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

应先核某项支出是否确属为实施该诈骗而支付,不能只凭账目名称有广告两个字,将其他真实业务支出一并纳入;也不能把实际招揽费用改记为退款,就改变法律评价。

票据真实不能替代规则适用

合同、发票和付款流水可以证明支出的发生、金额与对象,却不能独自证明它依法可从诈骗数额中扣减。财务账的支出、行为人的个人获利与犯罪数额,各有用途,不应混作一张净额表。

同样,账户之间内部周转、支付失败、冲正等数据,应按事实核实,避免把同一笔资金重复累计。依法排除重复记录,与将诈骗费用当作可扣成本,是两个不同问题。

扣除主张需要指明真实返还

认为存在案发前归还的,应提供收款对象、对应款项、到账及日期,说明它确属归还而非佣金、返点或其他安排。材料所用案发时点也应有真实依据,不能自行选取一个较晚日期来改变归还性质。

利息支付另有本款特别规则,不宜以成本或普通退款名称一并处理;本题聚焦广告、中介等费用,具体本息对应应另行核账,不能由会计科目决定。

可形成实际取得、真实归还、列举费用和待查数据四栏,附原始凭证及计算理由。意见应让办案机关能够复算,不承诺交齐成本票便能按利润降到某个刑罚档次,也不忽略真正依法应扣除的款项。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