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者为非法集资项目宣传,收取的报酬没有达到十万元,是否就可直接排除刑事责任?2022年非法集资解释第十二条分别规定虚假广告与明知集资犯罪仍提供宣传的处理,不能只拿广告违法所得一个数字包办这两条路径。
广告金额路径有自己的主体和条件
第十二条第一款针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列有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二年内两次以上相关行政处罚等情节。不能将投放预算、募集总额和广告者违法所得混为一笔。
未达到违法所得这一项,也不表示同款其他严重情节无需核查。正常广告服务、资料中存在一般差错与法定虚假宣传,不宜未经查证一概等同。
明知相关集资犯罪提供宣传,另核共犯
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共犯论处。该款没有把第一款十万元广告违法所得列作这一共犯路径的统一门槛。
因此,不能仅以自己只收少量广告费排除已经依法证明的共同犯罪;也不能因项目后来被查,就反推广告者从接单开始必然明知。实际知道什么、何时知道、提供了哪些宣传及参与范围,仍须证据说明。
先分清事实,再确定适用路径
应保留项目交接资料、核验与答复、宣传内容版本、发布时间、实际权限及付款记录。一般客户抱怨与明确获知欺骗募集的事实不同,不能把未接收的信息统一归到每名制作人员头上;后来明知后继续的行为,也不能只凭最初正常合同覆盖。
分析时可分列基础集资犯罪、宣传者认识与行为、广告违法所得和其他情节。认定何罪及罪数应依据完整事实和适用规定,不能从两个名称就预定一律并罚,也不能靠拆分收费或倒改发布时间规避真实责任。
本题解决的是特定共犯路径能否被广告费门槛一项排除。成果应是认识、参与和各项金额的可核对说明,既不把所有广告外包人员当共犯,也不把低报酬作为明知助推集资犯罪的免责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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