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缴费与方案终止不是同一件事
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暂时不能继续缴费,并不必然意味着年金方案已经终止。《企业年金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经协商中止缴费和条件消失后的恢复;第十二条则规定依法解散、撤销、破产等致方案无法履行、不可抗力等致无法履行,以及方案约定其他终止条件等情形。
职工首先应取得企业所作决定及所依据的事实、方案条款。若企业只口头宣布以后不缴,就需要核实到底是中止、变更还是终止,不能只按照通知标题判断,更不能把暂时欠缴直接理解为账户可以现金清算。
终止后仍有报告、通知和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要求,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十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方案终止后还应依国家规定对基金清算,按办法相关章节处理。终止一个企业内部方案,不等于管理机构可以停止对既有资金履行职责。
可核对终止日期、报告和受托通知记录、基金清算安排、账户权益核算及承接机构。清算报告中的资产和费用,应能与托管、账户记录衔接。清算所需具体材料和办理步骤应向实际机构确认,不能凭企业一张汇总表就认定所有职工权益已经结清。
法人受托与理事会受托的承接方式不同
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案终止后,原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所设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则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因此,不能因原企业拟注销,就把账户资料交给某位离职财务人员长期保管。也不能将理事会改一个名称,便当作已经具备法人受托资格。承接机构名称、账户对应关系、交接日期和后续查询方式,都应落实到可以核对的文件。
全部归属与立即领取仍须分开
符合第十二条终止情形之一的,第二十条规定职工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但归属处理解决权益属于谁,并不自动解除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领取条件。
尚未达到法定领取条件的,不能因为方案终止就要求提前提现。已符合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或者死亡等相关条件的,应分别按适用规则申请待遇或继承,材料和收款身份并不相同。承接管理也不能削减已经依法归属于职工的权益。
职工最终需要的是连续可查的账户记录
綦江职工办理时,可保存原方案和终止通知、个人权益对账单、清算及交接说明、承接后的查询凭证,核对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及收益的划分是否连续。发现前后金额有差异,应要求说明差额来自估值时点、费用还是漏记,不宜只接受已整体转走的口头答复。
企业与职工一方也应明确后续联系人及资料保存安排。把终止条件、清算和保留账户衔接完成,才能避免企业停止运营后职工既找不到原经办人,也无法确定账户由谁继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