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和挂车都有牌照,并不意味着必须分别购买两份交强险。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挂车不投保交强险作了专门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先按牵引车投保的交强险处理,不足部分再依法判断牵引车方与挂车方的责任。免于单独投保,与挂车一方任何时候都不承担赔偿,不能混为一谈。
先把车组和实际保险对应起来
核对牵引车、挂车的登记资料、车架识别信息、实际连接及事故发生时的使用情况,取得牵引车的保险单和有效责任期间。不能用另一辆牵引车的保单代替本次车辆,也不能只凭挂车车主说车头有保险就停止核实。
本条针对相应牵引组合的制度安排,不是所有自行拼装拖拽的车辆都可以直接套用。车辆技术与使用是否合法、由谁控制运营、是否存在其他过错,应依据真实资料另行审查。牵引车本身没有依法投保的问题,也不能被挂车不用投保这一规则掩盖。
一次事故不能把交强险限额凭空加倍
对于依法由牵引车交强险赔偿的事故,应按实际事故、受害人及法定责任限额核算,不能仅因有两个登记主体,就把同一牵引车的限额重复计算两遍。存在多人损害、不同性质损失或者其他车辆参与时,需要据具体规则分配,不能仅让先来索赔的人拿走全部可用额度。
先划清交强险部分,再核商业保险及依法应由责任方承担的不足部分。挂车另行购买的商业保障是什么险种、承保车辆和风险是什么,须查具体合同,不能用交强险免投规则推断商业险当然有效或无效,更不能以对方没买一种自愿保险就直接增加事故过错。
牵引与挂车归不同主体,责任还要按事实分开
登记车主、实际经营者、驾驶人、雇主和设备出租人,身份不必然重合。不足部分由谁承担、是否存在连带或内部追偿,应依据各自法律关系、实际控制和事故原因判断,不能把条例表述简单改成所有车主一律平分赔款。
受害人宜保存事故认定、车辆组合照片、保险资料及损失证明;经营者则保留租赁、调度、检修和实际交付记录。挂车存在制动等技术问题时,由具备能力者依法核查,文章不能替代车辆鉴定,也不能看到车尾接触就直接认定全部由挂车方承担。
索赔表应让每一笔付款有对应
北碚当事人可以分别列明交强险、商业险、责任方垫付及仍有争议的项目,核对收款人与费用用途,避免同一医疗费重复结算。律师审查应先还原车辆和保险,再分析责任,不用挂车没保或车头有保两个口号代替全部判断。保留正确车组资料,通常比先争哪一方应当再买一份保险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