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协商不再交易,申请开证的买方要求银行立即注销国内信用证,并认为不需要询问其他人。应先核证下是否已交单、已有保兑、议付或转让,以及受益人真实意思。结算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同注销条件,基础合同已经取消,并不自动证明全部信用证责任都已解除。
注销解除的是未支用金额的付款责任
第四十九条将注销界定为开证行对信用证未支用金额解除付款责任。应先核原证及有效修改、已经使用金额和未使用余额,不能把注销手续当成追回所有已付款或取消所有既成请求的通用办法。
信用证本身与基础贸易关系有独立性。交易解除后退款、货物和费用怎样结算,需要依真实协议处理;证下是否仍有单据和银行权利,则另按相应规则核查。双方约定解除,也不能不加区分替第三家已经依法承担或取得权利的银行作决定。
有效期内未收到单据,有特定的逾期处理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开证行可在逾有效期一个月后予以注销,具体办法由各银行自定。不是有效期一过,任何主体都可当日宣告全部责任消失。
特别要查真正收到过什么、何时收到及交到哪里。已经按期提交单据,与申请人自己不知道有无交单,不是同一事实。也不能仅因受益人还没拿到钱,就倒推出从未发生有效交单,或将银行审单尚未完成当成无需核查的空白状态。
其他情形,要落实相关主体的真实同意
本条对其他情况下的注销,要求核开证行、已办理保兑、议付、转让的相应银行及受益人协商同意,或者相应主体声明同意的安排,并就全套正本信用证收回达成一致。究竟涉及哪几家银行,要依据其实际身份与办理情况,不是让企业随意找一家往来银行代全体表态。
可以取得明确对应本证和未支用金额的文件,核签署权限、是否附条件及原证处理。买方单方申请、业务员口头说可以作废,或者只销毁自己一份复印件,不能替代这套条件,更不能补造受益人签字使手续看似齐全。
解除协议与注销结果要能够对账
协商解除基础交易时,可以写明信用证处理由谁联系、在什么合法条件下配合、已发生银行费用及已付款如何核清;不要先签所有款项结清,却未说明证下尚有请求的处理。
律师可以按贸易结算、交单和银行承诺、注销同意及原证交接建立四组资料,核实际是否完成,避免申请人以为已经撤证、受益人却仍依另一有效版本交单。注销状态应以真实办理结果为准,不承诺只要双方不再供货,就能单方清除所有信用证参与人的既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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