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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学生下车前,随车照管员能先离车去交接吗

校车抵达终点,随车照管员准备先去办公室交表,让司机等最后几个孩子下车。司机还在、停车地点也是学校,是否就算照管结束?《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要求全程照管,并明确核实下车人数、确认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交接表不能先于真实清点替代这一条件。

人员可以依法分工,不能因此出现空档

配备校车的学校或服务提供者应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服务商提供校车时,双方可约定由学校指派。应核真实安排、谁随哪一班、如何培训和接替,不因由学校派人,就认为企业无需关注运行管理;也不能由当天某位家长临时自称有人看着,替代正式照管安排。

全程并非只指车辆行驶的几分钟。上下车引导、启动前确认和离车前核人数,均在条文职责中,不能到站停车后就将余下学生一概视为已经交给家长。

开行之前与结束之后,有两次不同核查

第三十九条要求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维持秩序;清点乘车人数,帮助指导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司机启动。发现司机无相应资格、饮酒醉酒、身体严重不适或超员等明显妨碍安全情形,还应制止开行。

行驶中应制止离座等危险行为。终点则需核实实际下车人数,确认全部学生已离车后照管者才离车。总名单上有多少人、启动时数过多少,不能自动证明结束时谁已经下车;不能让学生自行报一遍名字便放弃真实核查。

有学生未交接,应按真实情况联系处理

发现名单与实际不符、有人未下或接送安排有变化,应及时依法核实和联络,不为按时交表补签已全部离车。涉及具体未成年人位置与健康资料,应按必要范围联系,不在公开群传播完整名单及个人信息。

巴南学校与服务方可以把指派、班次与实际名单、上下车核查、异常联系和交接分别留真实记录,使下一位有职责者能接上,而不是只完成一格司机签字。驾驶人也有自身车况、驾驶和事故处置义务,不能让照管员一份保证承担所有责任;反过来,司机仍在并不消除照管员的法定事项。

发生争议,应核究竟哪一步未做及与后果的联系,不能预定一次记录缺漏就由某人无限赔偿。平时落实清点和最后离车条件,才是避免以纸面交接掩盖实际照管空档的关键。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条](https://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jyxzfg/202204/t20220422_620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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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