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歌已经被合法录制发行,另一制作人想重新请歌手演唱并制作自己的录音,是否一定要逐一取得词曲作者事前许可?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对特定再次制作录音设有法定安排,但它不等于可以直接复制原唱母带,也不覆盖所有视频配乐、改编及后续传播。先确定真正要做的使用方式很重要。
规则针对已有合法音乐录音的再制作
第四十二条原则上要求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取得许可并付酬,另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须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应查相同音乐作品此前是否已被合法录制,以及当前有无相应禁止声明。网上能听到或有人上传,不自然证明原录制合法;也不能把只演出过、尚未合法录音的歌曲直接套入该条例外。
免逐一许可,不等于免付酬或任意改作
条文仍要求按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应核实际适用的报酬标准、作品及有权收款主体,保存结算依据,不自行编一个每首固定价格,也不能认为不知如何联系作者便永久不付。
翻译歌词、改编旋律或作其他超出本项安排的使用,须分别核相应权利。重新演唱与改成另一表达,并非全部同一种行为,不能只称翻唱就忽略对原作品修改及其他权利的边界。
不得把重新录音变成直接拿走母带
第四十四条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品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等相应权利。购买一份原唱录音或从平台下载,并不自然取得复制该录音版本制作商品的权利;重新录音的法定安排与使用原制品是不同问题。
若使用现成伴奏,还要核伴奏录音及其中作品的权限。仅调整速度、去掉原唱人声或换文件格式,不会当然成为自己独立完成的新录音,更不能据此宣布原制作者不再享有权利。
表演合同与发行传播再分别核
第四十三条要求制作者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重新聘请歌手、乐手参与,应明确录制及后续使用、署名和费用;对第三方已有表演也不能只凭词曲使用条件就全盘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被许可人复制、发行、网络传播或出租还作了不同安排,应按最终渠道处理。制作一份录音与把录音配进广告视频、提供网络点播或再许可他人,未必取得完全相同的权利,不能用制作阶段一项例外替全部后续业务作结论。
企业可形成音乐作品既有合法录制与声明、制作方式、表演及制品来源、最终使用渠道和付酬五项清单。真正需要的是确认哪些可以依法处理、哪些仍缺许可,而不是看到歌曲已经发行便把任何音频或视频用途都称为无需授权的翻唱。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国家版权局全文:https://www.ncac.gov.cn/xxfb/flfg/flfg_532/202103/t20210309_505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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