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文旅部二〇二六年第五批典型案例第十案分析,非本所承办。刘某霞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以虚构的枫尚旅行社名义招徕西安四日游,又冒用青岛某旅行社名义与游客签合同。机构名称出现在合同上,不足以单独证明其真实承接业务。
两层名称都需核对应的真实主体
执法部门依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等,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没收违法所得、罚一万元。公开案处理的是刘某霞未经许可经营,并没有披露法院已经认定被冒名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
游客核查时,可以比对发布产品者、联系和报价者、合同签章、实际付款账户、车导接待及是否真实授权。虚构名称与借用真实企业名称是不同线索,不应只因网上查得到被冒名企业,就认为当前收款人也具有其资格。相反,发现名称不一致也须依法取证,不凭猜测公开断言所有相关主体均诈骗。
保全交易链,不在补签中丢失原始事实
巴南游客可保存原广告、聊天、合同各页、付款和出游记录,向真实有权机关说明经营及冒名情况。有人要求事后换一份新旅行社合同,应先核主体、授权、费用和责任变化,不能把改抬头自动当作已获退款或原问题彻底消除。
是否存在民事代理效果、返还赔偿或其他责任,需要完整事实另审。公开稿未披露案号、法院、精确处罚日及刑事结论,本文不补造。本案提醒真实主体核验的重要性,不保证只找到一家登记企业就一定可以向其追索全部损失。
依据:[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2026年第五批)](https://www.mct.gov.cn/whzx/whyw/202608/t20260805_966784.htm);[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zcfg/fl/202105/t20210526_924763.html),文旅部公开第5批第10案全部事实与行政处理;旅游业务许可、信息真实及胁迫等按具体行为分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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