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质押监管争议的原仲裁约定就被集中管辖排除吗

法院已经受理一家公司的破产申请,相关合同争议是否都必须改在破产受理法院解决?湖南法院公布的质押监管纠纷没有把“有关债务人”直接改写成“排除既有仲裁”。本篇依据官方完整案例摘要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未公开的案号、法院名称或裁判日补齐。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巴南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法院已经受理一家公司的破产申请,相关合同争议是否都必须改在破产受理法院解决?湖南法院公布的质押监管纠纷没有把“有关债务人”直接改写成“排除既有仲裁”。本篇依据官方完整案例摘要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未公开的案号、法院名称或裁判日补齐。

质押监管关系中确有破产前仲裁合意

长沙某股份公司作为质权人、湖南某精细化工制造公司作为出质人、湖南省某物流公司作为监管人,签订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争议交某仲裁委员会。其后出质人进入破产,监管人向破产受理法院请求确认对两方的债权、给付及实现留置权。质权人据约提出管辖异议。

公开结果是法院认为应以仲裁方式解决,裁定驳回监管人的起诉。它没有同时判决监管人债权成立、金额确定或者已经可以单独取得破产财产;选择程序与实体权利仍是两项判断。

第二十一条集中的是民事诉讼,不替当事人取消仲裁

法院将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文字对象限定为民事诉讼,不据其排除其他纠纷解决途径,并结合破产解释三第八条关于受理前仲裁协议的规定。这里要核协议在受理前是否订立、哪些当事人受约束、本次请求与协议约定关系是否对应,而非只提交一份破产受理裁定。

反过来,有一条仲裁约定也不能自行把所有破产程序事项搬给仲裁庭。债权关系如何确认,与财产分配、依法无效的个别清偿及其他专属程序各有规则。本案的仲裁效力结论,不是准许在破产外直接优先收款的理由。

为两条程序准备分别可核的材料

巴南企业可整理三方监管合同、完整仲裁条款、订约及破产受理日期、实际请求对象与既有程序,说明正在争论的是关系确认由谁处理,而不是管理人是否已经认可金额。债权申报、核查或分配仍须按真实程序另行跟进,不把起诉被驳回解释成债权从此消灭。

官方摘要未披露裁判具体时间,本文不据发布网页路径反推适用日;已另核现行公开第二十一条与解释三第八条文字。新案仍应按行为与程序时点核适用,不以此案保证任何一方必然获得受理或清偿。

公开来源:[湖南高院、湖南省司法厅六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之二](https://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gzdt/fzdt/202605/t20260526_33986576.html)。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d60b9e67b65240e4a739143cca5b57a6.html);[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https://scjg.hebei.gov.cn/info/12446)。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