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诉讼有十二年期限,与法院是否根本没有权力审理,是同一个问题吗?美国最高法院在2023年3月28日Wilkins案中,就美国政府不动产权利诉讼作出区分:相关期限是非管辖性的请求处理规则。本文为官方公开判决研究,非本所承办,不把美国的管辖分类直接套用于中国土地或者行政案件。
争的是通行权范围,尚未判谁能开放道路
两名当事人在蒙大拿州Robbins Gulch Road沿线分别于1991年和2004年取得房产。其前手1962年曾授予美国政府道路使用地役权。政府认为包含向公众开放通行,当事人则不同意,并主张政府应维护、巡护道路。其所称陌生人侵扰等情况,是提出争议的背景,不是最高法院已经逐项确认的损害赔偿事实。
二人2018年依《产权确认法》起诉。政府援引第2409a(g)条十二年限制;条文以原告或前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美国政府权利主张时起算。地区法院将期限看作事项管辖限制,按无管辖权驳回,第九巡回维持。最高法院审的是这项分类,不是直接裁道路应否对公众开放。
管辖标签会改变谁必须提出问题以及何时提出
判决区分法院可以审理的案件类别,与促进诉讼有序进行的程序性门槛。事项管辖异议可能随时提出,法院也负主动检查义务,不能像一般程序抗辩那样当然因先前未提而失权。若给普通期限随意加上管辖标签,可能在长时间诉讼之后推翻既有工作。
因此,多数意见要求有国会清楚表达,才将程序要求作管辖性解释。本条只说超过期限诉讼受阻,没有清楚表示剥夺法院案件权限;真正授予地区法院管辖的第1346(f)条另设,且没有将授权与十二年期限相连接。这是对具体文本、结构的判断,不是所有期间都无约束力。
旧判用过管辖一词,仍须看它实际决定了什么
政府援引Block、Mottaz和Beggerly。多数意见审查后认为,前两案并未决定该期限是否在技术意义上限制法院管辖,结论中的概括用语不足以代替这一问题的正式分析。Beggerly还曾具体分析为何不适用额外衡平延长,而非只凭无管辖权结束讨论。
Thomas等三位法官持异议,强调主权豁免同意受诉的条件及旧先例;多数意见则认为严格解释豁免条件并不自动使期限具有管辖性。阅读结果时,不能把异议认为旧判已决定的立场写成法院最终采用的理由。
非管辖不等于自动救活逾期请求
最高法院推翻第九巡回结论并发回,注1明确不就双方争论的具体发回影响表态。它没有确定这两人的请求究竟何时起算,也没有宣布政府已经丧失期限抗辩,更没有普遍批准衡平延长十二年。
准备类似美国案件,可分别整理权利主张及知悉时间、期限条文、管辖授权、当事人此前提出过何种抗辩,再核实际可适用的例外。不能只以判决出现非管辖三个字就忽略期限。对中国争议,也应另外核对起诉期间、诉讼时效及有权法院的真实依据,而不是把不同制度的术语翻译成同一个补救保证。
官方判决:[Wilkins v. United States,598 U.S.152](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2pdf/598us1r9_8mjp.pdf),重点为法院第二部分、注1及另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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