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持续植物生存十八个月死亡,未办延长确认就一定没有工亡待遇吗

工伤后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十八个月后死亡,未办理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是否必然不能享受工亡待遇?四川一宗行政复议案没有停在手续缺失,而是核持续治疗状态、客观申请困难和死亡时点。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四川,县未披露公开案例研究;供巴南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四川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非司法判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劳动争议与工伤

工伤后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十八个月后死亡,未办理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是否必然不能享受工亡待遇?四川一宗行政复议案没有停在手续缺失,而是核持续治疗状态、客观申请困难和死亡时点。

一、伤情持续严重,并非康复复工后又发生普通死亡

李某某2023年7月工作期间受伤,送医诊断脑出血等危重病症,同年9月认定工伤。其一直昏迷、处于植物生存状态,2025年1月21日因脓毒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近亲属申领工亡待遇,经办以超过十二个月且未办延长确认为由拒付。

县政府复议撤销回复、责令重作,经办随后核定支付102.8万元。本文据司法部2026年公开、湖北司法厅同步全文案例四研究,非本所承办;四川具体县、决定文号未披露。这是行政复议及后续给付,不是法院判赔。

二、一般十二个月与延长期,法律没有混成一段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延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第三十九条对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近亲属待遇另有规定。

本案并非宣布停工留薪期一概二十四个月。复议机构确认李某某持续植物状态,属于严重或特殊情形,符合延长的实质要件,且客观上难以启动确认程序,死亡也未超最长期间,才未以单一形式缺失排除待遇。

三、未办手续有救济空间,不等于手续从此可不办

有能力及时申请的职工及家属,应依法办理相应确认并保留材料,不能把本案作为等待死亡后再补所有事项的建议。普通伤情、已经恢复工作或死亡与原工伤关系存疑,不能未经调查套用其结论。

在持续无意思表达能力的特殊情形,可提交从原工伤到死亡的连续病历、治疗经过、照护和申请能力等资料,说明为何未办及实质条件如何满足。某一次病危通知或超过十二个月的日历计算,单独都不足以完整回答争议。

四、不同死亡路径,不宜混用四十八小时

本案已经先认工伤,后讨论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待遇,不能套成普通在岗突发疾病须48小时抢救无效的另一条路径。期限、因果和证明对象都应按适用条款区分,避免用错误门槛拒付,也避免隐去原工伤事实。

巴南读者核待遇时,可分别列认定文书、停工留薪资料、延长争议、死亡原因及申领项目,保存经办回复和收件记录。对拒付理由要逐项回应,不能只以家庭困难代替法定条件。

102.8万元是原案核定的相关待遇总结果,不能当作2026所有工亡案件统一标准;费用项目及计算基础还需依事故和有关制度时点核实。这个案例真正提供的是,在极端伤情与客观程序困难下完成实质审查的具体方法。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