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前期开发合作的分利条款被认定无效,是否意味着企业除了退还成本,绝不可能再有任何保护?福建龙岩一案区分了两种利益:不能按违法分利约定取得履行收益,但基于其他合法履行形成的合理信赖,也不能被直接忽略。
一、清盘报告核过成本,争议条款另待法院处理
2007年区政府委托建设公司投资开展土地前期开发,约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约分配回报。2016年项目因政策变化等清盘,专门审核确认开发综合成本;双方协议同时保留利益分配条款交法院审判,其余内容终止。
后续诉讼中,龙岩中院判政府补偿4300万余元,福建高院维持。本文据2026年5月官方案例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材料未披露案号、具体裁判日及涉案区名,不把2007签约或2016清盘当作判决时间。
二、无效分利条款不能换个名称继续兑现
法院认定该条款违反法律和财政制度、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企业不存在按该比例应得的履行利益。因此,直接把约定分成额称为信赖损失,不能自然绕过无效结论。
审查应先分清协议哪些部分无效、哪些不违法且已实际履行。不能因为单条无效便抹去全部实际工作,也不能反过来用其他条款合法,恢复被明确否定的财政收入分配安排。这是补偿请求能否成立的前提。
三、成本已清算,为何还可能留下信赖利益
2016年协议和审核报告没有处理企业利益补偿。法院结合其开展的主要工作、实际履行、终止时行业运营等情况,并考虑政府对无效约定负主要责任,酌定合理补偿。
这不是宣布所有清算后都能追加利润。若有效结算文件已经明确覆盖同一损失、作出合法终局安排,或者所谓投入无真实证据,应另行审查。企业需指出原报告究竟核了什么、漏在哪里,而不是仅以结算金额低于期望要求再加一笔。
四、过错与损失要有各自的说明
二审认为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应具更高审慎义务,明知禁止仍订条款,后又未妥善依生效判决处理无效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企业也并非完全无责。官方没有给出所有案件均适用的固定过错比例。
可整理合同审批和协商、实际投资与交付、清算范围、政府承诺及后续处理文书。工作成本、融资支出、已收款项、合理预期及与无效条款直接挂钩的违法收益应分别标识,不能混合后只给法院一个总额。
五、参照结果,不照搬4300万元
法院结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精神保护合理信赖。新法2025年施行,案涉合作始于2007年,应尊重原裁判披露的适用方式,不能推定新法让过去任何分利条款都转为有效。
巴南企业审阅与政府的项目清盘协议,可制作成本已核、补偿未核及明确保留事项三栏。若需要继续主张,应按行政协议关系、实际损失和救济期限评估。该案提供的是无效履行利益与合法信赖保护之间的分界,不是项目收益未达预期即可要求财政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