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依据文末所列官方材料整理,非本所承办案例;不表示署名律师参与过该案。
新协议发生在认购和起诉之后
四部门金融权益保护案例四,方某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通过基金公司平台投入一百万元,后有损失。方某二〇二五年九月向法院起诉,十月基金公司更新APP协议,要求用户同意仲裁等条款才能继续使用;条款还试图覆盖既有争议。
方某在准备诉讼中查阅投资信息时被迫点击同意。基金公司据此提出仲裁主管异议。不能仅凭后来存在一个点击记录,就认定十年前的投资及已经起诉的争议已经自愿改走仲裁。
格式文字加粗也不等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基金公司凭借技术优势,设置不同意就无法继续操作的安排,不能证明消费者与其形成真实、自愿的仲裁合意。虹口区法院驳回异议,上海金融法院维持,二审案号(2026)沪74民辖终26号。
公开稿记载仲裁内容已加粗,因此本案不能概括为只因字体不醒目而无效。提示显著与真实自愿是不同问题,页面是否给出继续服务、获取既有资料的合理选择,以及新条款是否追溯约束原争议,均需结合实际操作核查。
争议解决方式变更需要独立的合意基础
投资者曾同意购买产品,不等于今后平台可以任意改变已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原合同有没有有效仲裁条款、后来是否依法撤除或变更,以及当前主张对应哪份协议,均应核实。
本案官方记载产品认购时没有相应仲裁安排、后续协议演变存在特定背景。不能将其写成所有APP仲裁条款都无效,也不能说用户只要事后表示不喜欢,就可摆脱任何真实自愿达成的仲裁约定。应对准具体交易和具体变更过程。
点击记录需要与完整界面和时点一起看
可保存更新提示、协议全文和版本、按钮及退出后果、点击时间、为何必须登录获取资料、此前合同和诉讼材料。只有后台记录同意两字,却无法说明当时展示和选择条件,不足以让人准确了解是否真正形成自愿意思。
投资者也应如实说明操作目的和过程,不能删除对己不利的其他签署记录。必要的电子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固定,不通过破解系统获取他人账号或内部资料。判断协议效力与案件实体损失,是各自需要证明的事项。
巴南用户应先整理协议时间线
将认购、历次协议、争议发生、起诉、APP更新与点击日期列明,并指出基金公司所主张条款究竟要追溯到什么范围。法院是否有权受理的异议,应在法定程序内提交,不因用户仍能登录就推定已经放弃依法选择的救济。
本案在上海审理,是公开的程序裁定研究,不是对投资本金损失的实体赔偿判决。它确认技术上的必须点击,不能当然替代仲裁所需的真实自愿,具体平台和条款仍须按当时有效法律及完整事实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