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现场确实有人施工,为什么仍可能是合同诈骗,又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寇某、田某元案并非单凭未取得审批或工程失败定罪,而是比较最初未谈成的项目与后来虚构的另一项目,以及停工通知后仍继续收款施工的证据。本文研究法院官方案例材料,非本所承办。
五十兆瓦洽谈未成,不等于取得一百兆瓦项目
二人原先获知一个尚未批复立项的五十兆瓦项目,借企业名义洽谈工程承包,但没有达成协议。之后却对外使用虚假的一百兆瓦项目资料,以总承包方名义分包,收取所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两个项目的规模、批准状态和承包关系必须分开。不能因为曾与真实企业接洽,就把后来对外宣称的项目也当成真实;反过来,单纯项目尚待审批,也不足以证明每个收款人均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际施工没有消除虚构项目和明知证据
法院结合被害人陈述、合同、银行记录,确认相应保证金或借款因工程分包而支付。寇的供述、聊天和其他材料又相互印证田知道项目虚假,并继续参与洽谈、管理和分包,不只是因田在现场出现便归责。
执法机关多次责令停工后,二人仍以边施工边办手续为由让他人继续施工。法院将此与前述虚假项目、付款诱因共同评价,认定合同诈骗。施工投入可以是应核事实,却不能单独证明拥有真实项目或排除骗款目的;同样,不能把全部工程违约都按这一具体案件处理。
骗取财物之外,草地毁损另有刑事评价
来源记载一千六百七十一点零二亩草地受到严重毁坏,二人另被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改变用途及较大数量、大量毁坏等有独立要求,不能只凭合同诈骗成立,就自动补出土地犯罪。
本案以两种行为及相应法益分别处理,也不是在法院附带民事判决的名称下,把所有修复损失直接等同诈骗金额。公开案例没有给出足以复算全部保证金、损失和民事项目的完整清单,不自行填总额或按每亩反推。
两人的单罪刑、执行刑与罚金分别记录
金川区法院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判寇合同诈骗八年六个月、非法占地三年六个月,执行十年、罚金六万元;判田合同诈骗六年一个月、非法占地二年,执行六年七个月、罚金三万六千元。金昌中院于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驳回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整理此类案件可将项目来源、批准文件、承包授权、逐笔收款、人员知情及停工后的实际行为对应保存。真实施工与骗局可能并存,关键仍是针对每项指控查清证明对象,而非在“现场有工程”与“没手续就是诈骗”之间作简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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