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生活费由家长交来,是否意味着校长侵吞它只能按私人财物处理?黄某某“校园餐”案明确,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财产,可以依法作为公共财物评价。本文依最高检二〇二五年公开案四研究,非本所承办。
真实采购与被返还差额分别说明
二〇一一年至二〇二一年,黄某某利用担任湖北枝江两所学校校长等职务,单独或伙同他人,虚增蔬菜、肉类、米面等食材采购数量,多付“货款”后收取返还,侵吞校园餐经费九十万元。
来源认定资金是家长为学生交的生活费,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财产,依法认定为公共财物。不是因为食堂服务学生,任何供餐企业收入都自动成为公款;需要核具体管理主体、经管义务及资金实际归属。
到案后供述,不自动补成自首
办案机关未发现黄在被讯问前有主动投案意愿和行为;其后又与他人串供逃避调查,到案后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因此依法不认定自首。不能把配合过询问、最后承认或后来退款,当作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均已成立。
这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接受所有法律指控才能行使辩护。事实是否如实交代、法律性质有何争议,均应依据真实过程核查,不补造投案说明或让供应商统一说法。
四年刑罚与后续漏犯线索各有公开范围
枝江市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以贪污罪判黄四年、罚金二十万元,未上诉而生效。办案机关另移送事务长肖某某涉嫌帮助侵吞的线索,后经调查、起诉、审判被追究刑责;来源未公布肖的完整判项,不能照抄黄的刑期给他。
核查成果可以将学生缴费、食材真实交付、报账、支付和返还逐笔对应,并分开校长与其他人的认识和行为。实际换了何种食材、资金是否用在学校、是否非法占有,都不能只靠一张采购单决定。本文不将这个家长生活费案改写为另案财政营养补助,具体案号保持未披露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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