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收到消息,亲人在中国被采取了引渡强制措施,外国希望将其移交追诉。此时需要确认的,不只是外国指控是否成立,还包括中国法院审查的条件、本人提出意见的节点及可以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巴南家庭不宜把国内普通刑案的上诉安排直接用于引渡程序。
先确认程序身份和正式文书
引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依法办理及法院审查、复核的基本框架。外国向中国请求引渡,与我国请求外国移交人员、境外刑事辩护、驱逐出境等事项不同。应保存措施文书、执行机关、采取日期、请求国和已收到的请求材料,核实本人到底处于哪种程序。
依第三十四条,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自措施采取之日起可以聘请中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执行时应告知这一权利。不能以尚未收到正式引渡请求书副本为由,认为必须等到法院裁定以后才能委托;境外律师意见也不能自行替代中国程序要求的委托与提交。
意见应围绕引渡条件对应事实
第七条分别规定追诉引渡与执行刑罚引渡的条件,还需结合具体条约。第八、九条区分应当拒绝与可以拒绝的情形,例如中国国籍、我国已有生效裁判、追诉或刑罚执行时效、可能遭受酷刑,以及健康、人道或我国管辖等问题,各有法律前提。
提出异议时应附真实证明,不能只写外国不公平。国籍取得时间、请求所指行为、外国裁判与执行情况、健康资料及相关程序文件,应逐项对应所主张的拒绝条件。缺席判决等还涉及法律规定的保证和例外,不能从一个标签直接推导必然不引渡。
高级法院审查有独立的陈述机会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中国律师的意见。法院收到转来的请求书后十日内向本人发送副本,本人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
因此应保存实际接收日期、材料页数、译本及缺页情况,及时与律师核对请求事实、适用条款和需要补充的依据。律师可帮助形成条件与证据对照表,但不能许诺通过补一份声明就能否定全部请求,也不应为争取时间提供虚假病历或身份材料。
裁定后是最高法院复核意见,不是照搬普通上诉
第二十五条要求高级法院宣读裁定,并在作出之日起七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对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本人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可自宣读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该节点与前述收到副本后三十日不同,应分别记录。
意见应针对裁定已经怎样处理证据、哪些条件仍有具体错误或遗漏,并附相应材料。第二十六条规定最高法院可以核准,也可以撤销发回或直接变更;提出意见不等于当然改变结论,未获采纳也不能自行停止配合依法执行的措施。
符合条件裁定与最后决定仍有衔接
依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最高法院核准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时,应立即通知解除相关强制措施;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则由外交部报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不能把高级法院裁定解释为当天必然移交,也不能认为法院审查只是没有实际作用的形式。
咨询时可形成措施与收件时间表、引渡条件证据目录、法院审查与复核意见三组材料。具体条约、本人身份和请求事项必须核实,律师工作范围、阶段费用及反馈方式亦应写清,不以关系渠道或结果保证替代依法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