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多个同级法院都有刑事管辖权,就由被告人挑离家最近的一家吗

先有管辖基础,才谈多个法院之间怎样安排

同一刑事案件可能涉及多地行为和结果,但不能因为家属住在巴南,就要求必由巴南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原则上以犯罪地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审判更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法院管辖。各地是否有权,应先依事实和适用规范判断。

这里讨论几个同级法院均有权的情形。基层与中级的级别、专门法院管辖及法律另有特别规定,须分别核查,不能一看到地名不同就直接进入先受理规则。

同级均有权时,原则由最初受理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先被某地公安询问、家属先向某地报案,与法院最初受理不是同一个时点和主体,不能拿一张早期报警回执直接替代法院受理情况。

准备核查时,应说明涉及哪些法院、各自管辖基础及实际受理记录,避免只通过电话转述推断。被告人或者家属偏好便利地点,不直接构成对法院的自由选择权;当事人私下协议也不能任意替代刑事法定管辖。

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审判

第二十六条保留必要时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的安排。因此,最初受理并不是永远不得改变;是否必要、主要犯罪地在哪里,应按案情依法审查,不能由任何一方只凭路程、律师差旅成本或者个别证人住所自行决定。

可将行为集中地、主要证据和涉案人员、案件联系等真实情况提交辩护人,由其研究提出相应意见。不能为争取地点选择虚构行为发生地,也不宜在不同法院提交相互矛盾的事实陈述,让程序判断失去可靠基础。

对管辖有疑问,应提出事实与规范依据

疑问应具体说明认为哪一法院为什么没有管辖,或者为何应依法考虑移送,不仅写本人不愿意在外地。对于存在争议、需要指定或其他程序处理的,还应按刑事诉讼法及解释核对有权主体,不能自行宣布原法院已失去权力并拒绝合法通知。

提出意见也不自动使所有羁押、传唤和审理期限暂停。后续应依实际文书与法律判断,不能向家属承诺只要申请移送,就能重新获得一整套无限延长的办案时间。

受理与转押信息仍要分别衔接

案件依法移送后,卷宗和辩护手续、人员是否转押及当前羁押地点可能并不同时变化,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法院管辖最终确定,与律师下一次在哪里会见,是相关但不同的事务。

巴南家属可把行为地点、各机关和法院文书、受理及移送信息列成时间表,向辩护人说明具体疑问。准确查明同级管辖基础、最初受理及是否需要移主要犯罪地,才能形成有针对性的意见,不能把刑事管辖当作普通合同可以自由约定的办事地点。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