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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海砂人员被执法机关押解回岸,登陆地还能依法管辖案件吗

涉海砂犯罪嫌疑人不是自行上岸,而是被海警等执法部门押解返回陆地,是否就不能由登陆地机关依法办理?二〇二三年纪要第二十项把主动与被动登陆都列入登陆地范围,不以本人自愿选择上岸地点为共同前提。

被动登陆不是应被排除的另一种地点

第二十项规定,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海上返回陆地的登陆地海警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行使管辖权。其所称登陆地,既包括自行或通过其他途径主动登陆,也包括被执法部门押解返回的被动登陆。

因此,仅证明是被押回,不能直接得出当地没有管辖权。反过来,人员曾经在某沿海城市居住、在那里签过一份合同,也不等于已证明该城市是本项所说案件发生后从海上返回陆地的登陆地。应核具体返回经过,而不是把所有接触过的港口都列作同一管辖依据。

地点选择仍有就近与便利侦查要求

纪要同时要求海警机构按就近登陆、便利侦查原则选择登陆地。这不是任意选择办理机关的授权,也不由家属、委托人或合同相对方私下约定某地办理便产生效力。

实际被押回何处、由哪个部门实施、在何时从海上返回,以及随后如何移送,应有相互对应的记录。后来因转押、办手续或其他原因到过另一城市,与最初登陆事实应分别核验,不能仅看一份当前羁押地点证明便替代全部经过。

提出管辖意见要对准真实争议

可以整理执法和返回地点材料、已收到的通知、相关移送线索,具体说明争议是登陆事实不清,还是选择地点、移送衔接等问题。对尚未掌握的海上记录可依法提出核实请求,不自行编造航程,也不联系同案人员统一地点说法。

本项使用可以依法行使管辖权,不意味着登陆地永久排除其他合法管辖依据,更不等于人员到岸就已满足非法采矿或掩隐的所有构成。管辖和定罪证明是不同层次,不能用同一个地点事实包办。

这条规则解决的是海上返回陆地后的特定管辖连接,不能直接移作境外授权、引渡接收或一般水运合同的办理规则。准确区分主动与被动登陆,才能避免把是否自愿上岸当作本项没有设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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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