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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监狱会见需要翻译,三日审批与四十八小时安排怎样分开

律师到监狱会见时需要翻译人员,不是只带上一名会外语的熟人就可以进入。二〇一七年《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七条,设有提前申请、身份文件、审批和实际参加的专门程序。它与符合会见手续后的安排要求应分别核对。

翻译申请有自己的审查结果

律师应提前向监狱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翻译人员身份的文件。监狱应及时审查,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及时通知律师,不批准的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条文写的是三日,不能自行改成三个工作日,也没有写逾期即自动批准。

这与只提交律师执业证、所函和委托等材料不同。家属付款或已经约好会见时间,不会代替翻译参加的批准。需要者应如实说明翻译需求与身份,不借翻译名义带无关人员进入会见。

获批后还有参加时的证件要求

随同翻译应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已递交申请、口头听说同意与拿到相应批准文件,应据实际记录分别说明,不能由律师自行制作一张准许证明。

翻译协助沟通不等于取得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授权,也不意味着可以向家属转述所有谈话、接触全部案卷。其活动仍须限于合法职责,并遵守监管、保密与信息保护要求。

两种时限不能互相覆盖

第八条针对符合第四条情形、提交第五条材料的律师会见,要求及时安排,能够当时安排的当时安排;不能的说明情况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翻译三日审批和律师会见安排,各有规范对象,不能用其中一个数字替代所有步骤。

实际遇到衔接问题,可依次核申请时间和材料、翻译批准或书面拒绝、会见手续及实际安排。需要查询的事项具体列出,不把未获翻译批准直接说成律师辩护权永远消失,也不承诺任何情况均能按自己计算的某一时点完成会见。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施行的新监狱法继续保障依法会见。本文所列是全国规定中的翻译参加手续,不是某地另外增加的门槛;与新法冲突的理解不得继续沿用,更不能凭本文绕过监狱管理。

依据:司发通〔2017〕124号第七、八条;二〇二六年监狱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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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