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的残害居民,并非只在出现人身伤亡时才有审查空间。二〇一三年立案标准第二十九条,在战时残害居民相关情形中,列入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达到规定条件的情况;战时掠夺居民财物则另作说明。破坏和取得,不能只按有无财物损失混成一项。
不是没有拿走东西,就不涉及该条
第二十九条对残害居民列明相应人身侵害,以及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的金额或符合专门条件的较低数额分支。未取得财物,不会单独消除对真实损毁行为的审查;损毁对象、故意、影响及法定条件仍须证明。
损坏存在,也不自动说明本罪成立。应核无辜居民对象、刑法所要求的战时和军事行动地区等事实,以及本人实际行为和责任。事故、原有损坏或他人行为,不能不作分析地全部归给同一人。
掠夺分支针对抢劫、抢夺活动
该标准把战时掠夺居民财物解释为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并分别设置相应条件。不能见财物被拿走就不问取得方式、对象和情境,直接在损毁与掠夺之间任选;也不将一般民事交付争议直接改称掠夺。
若涉及多个行为或其他犯罪,须依真实事实和相应规范研究评价关系。本文不预定一律并罚、择重或者由赔偿吸收刑事责任,更不以某人没有获利一项事实替代全部行为判断。
分项列明能证明哪一种行为
材料可依法区分原有财物和状态、被指损毁或取得的具体经过、有关人员作用、合法价值或损害依据及恢复处理。数字来源、重复统计和此前已损坏部分应核清,不把单方提出的全部赔偿额直接当作刑事金额。
具体金额和不满规定数额的分支,应按该标准的完整定义核对,不用于推算可实施多少的界线。资料经有权程序提交,不公开侵害影像、编造损失或改写交接。把不同法定行为分清,才能使争议落到事实及适用条件,而不是只凭财物受损就完成罪名选择。
依据: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二〇一三年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第二十九、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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