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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质证双方同意不公开,仍然一律必须向社会公开吗

国家赔偿质证公开范围,不仅要看案由,也要看二〇一四年施行的专门质证规定。第三条先规定公开原则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又为一方申请不公开、对方同意的情形保留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的安排。

法定保密情形与合意申请分支不同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应按法定保护处理,不能因为对方不同意就当然向社会公开全部材料。也不能为了争取不公开,随意给所有不利证据贴上秘密标签。

不属于上述法定例外时,一方申请、对方同意,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这里仍须由委员会依法决定,不是双方私下商定就能取消全部法定程序,也不是任何一方单独不愿旁听便自动适用。

不公开不取消双方依法质证

第四条规定双方质证地位平等,可以依法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质证材料及陈述、质询、申辩。限制向公众开放,与让有权质证一方完全不知道拟采用证据,是不同事项。

第三条不能被用作秘密定案的理由。需要保护的材料应具体说明关联及范围,依合法安排审查,不擅自删去关键内容后仍冒称原件完整,也不把依法取得的病历、身份或者案件资料传播给无关人员。

请求和法院安排各自留痕

可保存不公开申请、真实理由、对方意见及委员会作出的安排,区分仅提出请求与已经获准。公开质证另有提前公告及通知要求,是否已经进行、哪些部分需要保护,应按实际程序记录。

本文讨论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的专门规则,不将普通刑事庭审、民事离婚或者仲裁的公开规则整套混用。保护隐私与保留有效程序参与应同时落实;获准不公开也不预示任何一方的事实和金额主张已经得到认可。

依据:二〇一四年施行的赔偿委员会质证程序规定第一、三、四、十三、十四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