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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国家赔偿受理条件却已判了实体,监督重审只改金额就够吗

赔偿委员会已经作出实体决定,不表示原申请欠缺的受理条件便永久被补齐。二〇一七年国家赔偿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对原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实体处理,规定了撤销原决定、驳回赔偿申请的处理。

先区分不应进入实体与实体上请求不能成立

受理条件问题,不能仅因赔偿义务机关不认可损害或者金额就随意提出。应指出具体法定条件欠缺和事实依据;符合受理条件却证明某项目不足,与原本不应进行实体处理,不是同一判断。

反过来,原决定曾经列明项目或给出总额,也不能代替对受理条件的依法审查。需要同时面对原申请、前置处理及实际文书,不以一个已经决定的标签排除法定监督。

查明属于第四项,应作相应程序处理

该项要求撤销原决定并驳回申请,不是只在原实体计算表上换一个金额。第二十一条其他分支对结果正确但有瑕疵、实体结果错误等各有规定,不能将程序不具备硬塞进金额多少的争论。

这也不授权任何一方私自宣布原决定立即无效。是否决定重新审理、如何认定受理条件,以及实际撤销和驳回,都须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申诉审查期间与重新审理期间的执行效力另按规定核实。

不用程序处理预告全部权利都永久消失

驳回哪项申请、依据什么欠缺以及是否还有其他依法可行的处理,应由正式理由及相应法律判断。不能一概将本次驳回说成已经实质认定侵权从未发生,也不能承诺只要重新包装标题就可绕过同一受理障碍。

可整理申请条件、前置程序、原实体决定、监督文书和查明事实的对照,提出明确意见。程序门槛与实体判断分开,既避免对本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继续机械算钱,也避免仅因不喜欢原金额就滥用受理异议。

依据:二〇一七年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规定第二、十一、十七、十九、二十一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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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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