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教和安置教育都出现在反恐怖主义法及二〇一八年四部门意见中,但适用对象、决定过程并不相同。不能将尚不构成犯罪的轻微参与者直接当成已经服刑的罪犯,也不能把刑满后的安置教育理解为所有涉案人员统一接受的一项行政安排。
尚不构成犯罪时,先核帮教的法定对象
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九条针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或者参与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村居组织、单位、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帮教。二〇一八年意见第三部分第三项对此作相应规定。
有这些工作安排,并不反向证明相关人员已被刑事定罪。是否构成犯罪、行政责任如何适用,仍依法分别核实;也不能用帮教名称代替实际存在的其他法定措施或其手续。
安置教育有服刑和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前提
对相关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第三十条规定在刑满释放前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听取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意见。经评估有社会危险性,监狱、看守所应向服刑地中院提出建议,并抄送同级检察院。
中院对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在刑满前作出刑满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不是监狱一句建议就等于法院已经决定,也不是原罪名带涉恐二字便可以省去评估。安置教育由省级政府组织实施,不由家庭私下安排替代。
复议、年度评估与解除有相应程序
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安置教育机构每年评估,对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者,应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原决定中院作决定;本人也有权申请解除。检察院对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核对材料时,应分清未构罪帮教、服刑评估建议、法院决定及执行和解除各阶段,保存真实文书与意见来源。提出复议或解除申请并不等于决定自行停止,不以签一份保证书承诺必然解除,也不将不同阶段的处理机关与对象混写成一个统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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