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时,电话数量的特殊评价并不是简单统计多少个不同被害人。2016年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说明,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和接听被害人回拨,反复拨打、接听同一号码的,相关次数累计计算。不能只按不同号码去重后就结束审查。
五百人次不是五百名不同付款人
该项规定在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等前提下,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可按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另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规则。它不表示统计达到次数就证明相同数量的人实际被骗付款。
其中反复同号和回拨都可能计入,仍需核真实通话性质、时间及本人参与。正常工作通话、无关客服回访或不同数据文件重复展示同一次记录,不能未经区分全部纳入诈骗电话。
需要证明这些是诈骗电话
应将通话原始记录、录音或其他内容证据、号码和账号控制、相关工作任务与个人行为对应。仅有单位一个月全部话费,不能自动证明每次都在实施诈骗,更不能让普通员工承担本人未参与期间全部数量。
电话打出或回拨接通的事实,与实施诈骗故意也需结合全案判断。不能以同号次数多就代替内容、认识和参与证明;也不能只因重复联系同一个人,便否认法律明确的累计规则。
数量与取得财物分别记账
已经查明骗得财物的,应按实际情况评价既遂等问题;本项数量路径有其特殊前提,不能把每次电话折算成固定金额并加到被骗款上。电话数、接听数、独立号码及被害人数可以分列,但法律所需口径不能由表格默认去重功能决定。
提出异议时应指出哪些记录重复、无关、时段不符或缺乏对应依据,并保留能够支持和不支持本人说法的原始材料。不删通话记录、不联系他人统一内容解释,由有权机关依法核查实际范围,避免将技术统计当成未经证明的犯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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