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可能同时涉及非法集资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但不能一见两个罪名就相加处罚。2022年非法集资解释第十三条,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形,规定依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先证明分别符合什么构成
应核资金向谁募集、宣传承诺和取得方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传销中的加入条件、层级、计酬返利依据、发展人员和本人作用等。资料写投资或会员,不会自动决定罪名;真实存在商品,也不能代替对实际安排的审查。
传销标签与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非可相互替代。只有实际符合本条所列的并存条件,才讨论该条择重规则;不能为排除其中一罪的证明困难,直接引用择重跳过构成。
本条是择重,不是所有关联行为都吸收
同一非法集资安排同时满足所列犯罪时,应遵守明确规则,不能仅因募集款和加入费有两个名称便预定分别计算两个罪。数额和行为范围仍须依法查清,不能把同笔款项重复作为独立募集。
另一方面,另有独立的伤害、拘禁等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及如何处罚,应依其专门规定审查。本条没有授权把传销过程中的任何犯罪都自动包在一个较重罪内;不能用一个择重结论掩盖未核实的其他事实。
参与者的责任需逐人落实
组织者、领导者、普通参与者与一般劳务人员,不由一份成员表统一定责。应分别核真实职责、认识和行为,不因上级被定罪就默认所有下级承担同样罪责,也不因仅领固定报酬就停止审查实际参与。
可先做资金募集与层级返利两套证据表,再标出重合事实、不同事实和各人范围。宣传页面、付款、返利和组织资料应保留原始版本,不为符合某个名称改写历史合同。
最终意见应解释为何符合哪几个构成,以及为何适用本条的较重处罚规定。追赃、返还和个人量刑还须根据实际处理,不能把选择罪名当成能保证退钱或固定刑期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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