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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运输发生重大事故,许可齐全就能当然排除危险物品肇事罪吗

许可合法与具体运输、储存、使用是否遵守安全管理,并不是同一事实。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违反特定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法定环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设有规定,不能只看企业有没有证便结束审查。

核对物品和环节的法定范围

本条列明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并涉及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应先核具体物品和真实活动,而不是任何包装上写危险或者任何普通货物事故都一律放进本罪。

哪项管理规定适用、谁承担具体义务、行为怎样违反,都需说明。许可允许开展某类业务,不会当然覆盖超出许可或实际违反管理的行为;但发现一处证照或台账瑕疵,也不能省去对重大事故、严重后果及因果联系的证明。

事故结果与个人责任要进一步对应

应核实际后果、事故过程及各环节的作用,不能只因某人在运输单签字,就把全部事故后果归给他。主管、组织、装运、承运或使用等不同角色,应据实际法律义务和行为分别判断,不将单位称谓代替个人履职事实。

本条还对后果特别严重设置不同刑档。事故调查结论、损失及伤情材料,应与具体刑事要件核对;没有伤亡也不能忽略可能存在的其他严重后果,但也不能用笼统损失估计替代依法证明。

不与非法储存等罪名混用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爆物或特定危险物质等另有条款。物品相同,不意味着所涉行为、主观罪过和结果要求都相同;有无重大事故,也不能单独决定只保留一个最熟悉的罪名。

可将许可范围、具体管理义务、实际流转、事故节点和人员行为列清,保留原始记录,不在事后补造安全交接。发现持续风险应遵从有权专业处置,不自行搬运、试验物品。法律审查应让行为、义务和结果相互对应,既不以持证作全面免责,也不以事故结果倒推所有工作人员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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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