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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能够阅卷,就能要求查阅合议庭和审委会讨论记录吗

律师依法阅卷,需要取得能够开展辩护的案卷材料,但这不等于所有内部记录都属于可以查阅、复制的范围。最高法刑诉解释第五十三条明确排除了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能将阅卷权理解成无边界的内部信息公开请求。

证据材料与内部讨论应当区分

该条保障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进行,同时作出上述范围限制。提供便利、保证必要时间,以及允许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拷贝等方式,都不能被用来取消条文明确的材料界限。

内部评议与依法应当入卷的证据、已移送讯问录像,不是同一种材料。不能因为某份内容存在保密要求,就不加区分将所有指控证据都说成内部讨论,借此拒绝依法应保障的阅卷。

想查清裁判理由,不必假定必须取得评议笔录

对起诉事实、证据评价、裁判理由或程序处理存在疑问,可以依据依法能够查阅的材料、庭审记录和裁判文书提出具体意见。是否存在应说明而未说明、应调查而未调查的问题,应说明对应事项,而不是将不能复制讨论记录直接等同案件必然违法。

法庭如何处理争议证据、裁判采用何种事实与规范,需要接受相应程序审查;内部讨论依法不公开,并不意味着裁判理由可以完全不作说明,也不能成为限制合法质证和辩护的万能理由。

申请时准确描述所要材料

可列材料名称、所在目录或已知线索、拟查明事项及请求依据。如果实际希望调取侦查机关已收集但未移送的无罪材料,应按刑诉法第四十一条、解释第五十七条等相应路径提出,不能把它误称为审委会内部材料。

认为拒阅范围错误的,可依法要求明确处理对象和理由,保留申请与答复,选择适当救济渠道。不通过私人购买、诱使工作人员泄露或进入内部系统获取记录;不因信息可能有利于案件便忽略取得和使用是否合法。

阅卷的目标是核实指控、证据及可依法提出的辩护,不是取得所有人员的私下意见。把材料性质和具体请求区分清楚,才能同时维护阅卷保障与合法的不公开边界。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