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低价卖出自己持有的股权,交易也使公司控制人改变,是否就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低价出售公司企业资产?需要先分清股权、公司资产和交易主体。公司财产原则上不是股东个人财产,股东持有的股权也不能只因对应企业价值,就一概与公司出售自身资产混为一笔。
先画出谁向谁转让什么
股权合同的出让人、价款受领人、转让权利和所附义务,应与设备、土地、债权等公司资产处分合同分开。股东把自己的股权转给别人,公司财产未必同时发生转移。公司用自身资产替股东承担个人转让款,或者交易实质还包含公司资产处置,又是需要另查的事实。
交易名称不决定全部性质
合同叫股权转让,但同时约定公司无偿交付重要资产、替个人承担债务或回流资金,应将每个安排拆开核实。反过来,正常股权交易有价格折让,不能仅因买受人后来取得控制权,就断言公司资产已被低价出售。真实产权、资金和履行比合同标题更有说明力。
刑事条款还要求特定主体与行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对相应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资产及重大损失有具体规定。并不是任何出售股权的人都具备该条身份,也不是任何价格低于评估值的交易都满足其行为和结果。涉及国有资产、其他公司企业资产的款项选择,应依实际事实核对。
即使某项交易不属于该条指控,也可能涉及股权合同、授权、公司权益或其他依法成立的责任,需要另作对应,不能把“不是这一罪名”写成全部合法保证。若存在同一安排中不同财产和人员行为,应分别调查,不用一个交易名称包办全部刑事与民事评价。
可先做三类财产清单
分别列股东转让的股权、公司实际处分的财产、公司为个人交易承担的费用或债务,并对应权属文件、合同、审批、付款和变动日期。价格资料注明基准与所评估对象,避免把企业整体价值直接当成某一资产成交价,也避免同一财产在多个表格重复计损。
准备材料时不制作虚假收款确认,不把本属公司的钱临时改记个人往来。对重大资产处置,应依法保存真实决策和利益关系。该题关键在对象与主体,而不只在低价两个字;先把股东自己的交易与公司财产处分分清,才能判断法条是否对应真实行为,亦不能仅凭股权变更或股东身份预设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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