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银行人员违法办理票据业务遭受损失,考虑索赔时,有人认为既然是工作行为,永远只能列金融机构,任何经办人都不可能承担对外责任。票据业务存在专门规定。《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明确了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判断不能只停留在是否穿着工作服、是否使用单位账号。
专门规则以特定违法票据业务和过失为基础
该条针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票据法第一百零四条也就相关行为及赔偿作出规定。
因此应先核是哪一种业务、违反了哪项票据要求、相关人员承担什么职责、损失怎样形成。普通投资建议未获收益、账户服务沟通不顺,不能仅因发生在银行就套用本条;一笔票款最终没有回收,也不当然证明每名接触过资料的员工均玩忽职守。
直接责任人员,不等于所有签名或接待人员
应依据实际审批、审核、操作和权限记录查明责任。窗口收件人、内部复核者、业务负责人可能承担不同工作,不能只挑最常出现的姓名列作共同被告,也不能让内部一句由单位负责就代替法定责任判断。
客户能提供的,可以包括业务申请、相关票据及流转、受理回执、正式沟通、操作时间和具体人员线索。对无法自行取得的内部资料,说明待证事项和线索,通过合法调查、申请等方式处理;不购买人员账户资料,或自行补造审批记录来填满责任链。
连带请求仍需证明真实损害和因果关系
本条明确的连带责任,解决符合条件时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怎样对外承担,并不是免除申请人证明损害。应核违法处理究竟造成何项票据权利或财产损失,是否存在本来就不享有权利、已经清偿或者损失由其他独立原因造成等问题。
请求可列实际损害项目、金额依据和已有受偿,不能把全部合作失败、未来项目利润一并归到某次票据操作。向多个责任主体主张同一损害,也不等于可以分别重复收足一遍;已经从其他途径获得弥补的部分,应如实说明。
民事赔偿与处分、刑事线索分别组织材料
票据法对相关行为另有处分及构成犯罪时追责的安排。但作出内部处分,不当然证明客户提出的全部民事金额;没有刑事定罪,也不能仅因此跳过对民事赔偿条件的审查。具体程序衔接应按真实事实和有效规则办理。
咨询时可以形成业务类型与违法要求、人员职责、损害发生和已受偿四组材料,先决定是否确属第七十四条的特别情形,再研究请求对象。律师可据此区分票据债务请求与损害赔偿,解释还缺哪段证据。重要的是让真正直接负责者与机构依法面对对应损失,而不是以单位行为四个字排除专门规定,或以出事就人人连带替代事实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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