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为了生成信用评分,要求个人填写疾病史,并把同意提供全部资料放在一份授权书中。本人签字,是否就能收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病史等信息与收入、存款等财产信息作了不同安排。不能把普通授权当成覆盖全部字段的通行证,也不能将这两类信息一概说成只要书面同意就能采集。
先确认是征信采集,而非看到信用二字就套条文
条例第二条规定征信业务的范围,第五条明确征信机构的含义。应核实际机构、业务、采集字段及提供给谁使用,不能只看页面品牌。国家机关等为依法履行职责的信息活动,条例也有适用边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则有第三十二条的衔接。
医院为诊疗取得病史,与征信机构将病史采作信用资料不是同一活动。本文所述禁止不能被扩大成所有主体在任何情境都无权依法处理健康信息,也不能因业务自称技术评分就不再核真实征信性质。
病史等列举信息,不是加一行同意便可采集
第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个人信息。条文没有为这些列举项目设置本人书面同意即可例外的通用通道。
因此,核字段时要看内容,不只看是否敏感、是否在授权页加粗。要求上传完整病历用于信用评价,不能仅因当事人为获得评分签了字,就忽略法定禁止;把疾病名称改成健康标签,也不能不看它实际表达的内容。未知或推测的健康状况,不宜被当作已经确认的信用事实。
收入、存款等另有条件,不与病史例外混用
第二款原则上限制采集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及纳税数额信息,但规定明确告知提供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书面同意的例外。应同时核具体告知和真实书面意思,不能只出示一份概括同意全部资料的表格。
是否已经说明不利后果,应对应实际字段、用途与授权内容;约定未完成时,不宜先采集再倒签。第十九条对格式条款取得同意还要求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及按要求明确说明。依法满足第二款条件,也不能据此取得采集第一款病史等信息的权限。
把字段、依据和处理请求逐项列明
个人可以保存采集页面、完整授权、机构说明及已经提供的资料,具体指出争议字段及所依据的禁止或条件,不必向公开投诉区再次上传整份病历。机构应核真实业务及每项字段的依据,发现缺口依法停止相应不合法处理,而不是换个授权标题继续收集。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向征信监管派出机构投诉及直接起诉的路径,第三十八条对违法采集及造成损失的责任作出规定。是否赔偿及范围仍需具体事实,不能因发现一项禁止字段便承诺获得固定赔款。咨询成果可形成禁止采集、满足特定条件才可采集及尚需核实三类清单,让处理请求落在真实字段和有效规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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