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货物已到目的地,买方发现不符并决定拒收,便称从此与自己无关,让货物一直露天受损。在适用公约的交易中,拒收并不当然排除保全义务。第86条区分已经接收后拟退货,以及货已置于买方处置但尚待收取的情形,对后一种情况还规定了代卖方收取及其边界。
货物已到目的地且交买方处置
先核货物是否确已到达、是否实际交由买方处置,以及买方所行使的退货或拒收权利。仅听说船快靠港、货物尚由他人独立控制,与已经能够收取不同;也不能只凭买方发出拒收邮件就认定拒收本身一定有法律依据。
保存运单、到达和提货通知、单证与现场条件,说明谁有权接管、是否存在障碍。公约适用和原合同的交付安排仍需核查,不能把该条直接当作所有国内运输的统一收货规则。
在相应负担条件下,应代卖方取得占有
第86条第二款要求,在无须支付价款且不会造成不合理不便或不合理费用的条件下,买方应代表卖方收取货物。其目的在于防止能够合理保护的货物继续受损,不是强迫买方先付全部争议货款才能保留异议。
所需费用、不便及可行保管方式要具体说明,不能只用我已经拒收一句话代替审查,也不应要求买方承担明显超出合理条件的额外负担。是否能收取、需要什么手续和预期费用,可以及时告知卖方并保留真实沟通。
卖方或有权掌管人已在目的地,存在例外
条文明确,如果卖方或其授权代表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这项规定不适用。应核其身份、权限及实际到场,不把任何货代或司机都当然认定为能够代表卖方掌管货物的人。
同样,买方不能隐瞒卖方已提出具体可行接管方式,也不能卖方明明可由授权人员妥善接管,却仍无依据把所有工作与费用推给买方。将谁可接管、何时接管和实际障碍写清,有助于确定保护义务。
代为保全与接受货物合格分开记录
按第二款收取后,相关权利义务按第一款处理,包括按情况采取合理保全措施,以及在合理费用偿还前保有货物。可明确记录系为保全代管、现有瑕疵与权利保留,不能事后伪装成双方已无条件完成质量验收。
第87条允许依法负保全义务者将货物存入第三方仓库,由另一方负担合理费用。选择、数量、期限及实际支出要能够对应,不为增加索赔故意使用不必要的高价方案,也不擅自挪用或任意处分货物。
可以形成拒收依据、可收取条件、接管主体和保管费用四项表,再决定采取哪种合理保护。货物妥善保存有助于后续检验和返还;依法保全不等于放弃原异议,拒收也不应被扩大成对已能合理避免的毁损一概无须处理。
依据:公约第86、87条,联合国中文全文:https://uncitral.un.org/sites/default/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zh/v1056996-cisg-c.pdf ;联合国判例摘要2016所载第86条英文正文:https://uncitral.un.org/sites/uncitral.un.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en/cisg_digest_2016.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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