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遗失,承运人先退运费,赔偿货损时又从货值中扣一遍运费,理由是已经退过钱。巴南托运人应先说明两笔款各解决什么、货值计算是否已包含运输成本,不能把运费退款一律当成货款赔偿,也不能把同一运输支出重复索取。
先确定货物责任,再处理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责任及法定免责作规定。应查运输合同、交接、丢失经过及相应原因,不能仅凭物流显示签收或丢件就省略责任事实。
收货人、托运人及请求人身份也要对应,货款由买方承担风险还是卖方承担,与谁依法对承运人提出请求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多方各自收取一份同货全额赔偿。
运费返还与货物价值有独立基础
第八百三十五条专门对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作规定,未收的不得请求、已收的托运人可要求返还。不能把该条省去不可抗力前提,当成所有运输争议的唯一结论;其他情形依合同及违约、解除等具体规则处理。
已经退的款注明运费,通常需结合协议核是否仅退运输费用,还是双方已将其作为部分货损支付。只凭最终银行到账,不一定能确定双方结清的项目。
货值采用什么口径,决定有没有重复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有赔偿额约定的按适用约定,无约定或不明并依相应规则不能确定的,按到达地交付或应交付时市场价格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相关标准已包含某项运输成本,应避免再次全额加同一支出。
但货物赔偿金额本来没有包含已退运费,承运人又不问任何依据再扣一次,不能仅以退过钱作为充分理由。相反,托运人将实际采购成本、已包含运费的到达市场价及运费退款全部相加,也应说明并排除重合。
把退款协议和赔偿表逐项对应
列货物名称数量、价值依据、运费、其他合理损失、已退及已赔,注明每笔冲抵对象。承担责任的范围和约定限制应依法审查,不因快递单写一个最高限额就自动有效,也不能无证据一律按自报最高货值赔。
付款时的收条若写全部损失结清,应核真实协商和范围;只退运费的记录不应事后改称货损全结。争议未解决的,在部分收款确认中如实写明未决项目,不重复取得相同款项。
最终需要证明的是退还了哪一项、赔偿中是否已经计入和是否又被扣除。两套账可以关联,却不能仅因为都以现金支付就混成一笔任意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