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管理人有冲突,可以依法提出变更,不必等实际损失全部发生
公司债券已经逾期,持有人发现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的另一项业务存在利益联系,不能只因管理人由发行人聘请,就认为持有人无权提出异议。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要求受托管理人勤勉尽责、公正履职;其与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受托管理人。这里需要核实具体冲突和风险,并不以已经形成巨额损失作为提出变更的唯一前提。
反过来,受托管理人同发行人有正常业务往来,也不能未经分析就一律认定违法。应说明不同角色的利益怎样发生冲突,以及可能影响保全、催收、诉讼或其他受托事务的具体环节。
把冲突线索落实到履职事项
例如,管理人是否同时代表与持有人立场相反的利益,是否因自身交易而回避必要行动,或者对重要资产处分不作合理核查。持有人可要求其说明受托范围、采取的措施和利益冲突管理安排,提出可核实的问题,不宜只凭名称相近或网络猜测指控关联关系。
债券募集办法、受托管理协议、已公开的交易信息、通知和履职报告,是分析的重要材料。应保留完整版本和日期,区分真实关系、尚待核查的线索以及对履职影响的判断,不把未知事实写成确定结论。
变更需要按持有人会议程序作出
公司法规定的是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个别持有人提出质疑,不等于其已经代表全体完成变更。应核对募集办法规定的召集、议案、会议规则与表决要求,明确拟变更事项、新管理人的安排和交接计划。不能只在群里多数表示不满,就停止所有既有联络。
即使要变更,也应防止债权保护出现空档。现有诉讼、保全、受领清偿和破产申报等事项是否有期限,资料、账户和已取得权利如何交接,应逐项说明。变更管理人不等于债券本息立即获得清偿,也不会自动撤销之前所有合法行为。
损失赔偿与机构变更分别评估
第二百零六条还规定,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提出赔偿仍要说明违法或违决议行为、损害及因果关系;不能只因会议决定更换,便推定原管理人对发行人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持有人可同时整理“为什么需要变更”和“已经发生何种可证明损失”两组材料,保留尚未查明的部分。依法调整受托安排与依法追究损害,是维护债权的不同工具,不宜用其中一项替代另一项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