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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销解散决议后恢复经营,清算组此前签的资产出售合同还要履行吗?

公司在清算期间签了设备出售合同,后来股东决定继续经营,又以清算结束为由拒绝交货。巴南企业应先核恢复存续是否合法、原合同怎样成立,再审是否存在有效解除依据,不能把内部改变经营方向直接当成对外合同已经消失。

恢复经营先符合公司法条件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章程期限或相应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通过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存续,并有对应表决门槛。不能所有吊销、法院解散或注销情形都靠一份普通决议恢复。

因此,先核原解散原因、分配状态和存续决定,不能经理口头表示继续营业就完成全部程序。尚未依法恢复时,清算活动与一般经营也有边界,不宜混用。

原合同是不是公司有效交易,单独审查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处理未了业务、清理债权债务等职权。应核资产处置是否在清算职责内、授权、程序与真实签约,不是任何自称清算组的人都能处分全部公司财产。

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无权代理或其他效力问题的,应按具体事实和法律分析;价格后来不理想或股东后悔,不等于这些问题已经成立。清算期间公司仍存续,不能把清算组与公司当成两个互不承接的法人。

内部恢复存续,不当然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约束力,变更、解除需双方合意或法定、约定依据。买方尚未付清、交货条件未到,也不意味着公司可任意拒履,应查付款交付顺序和具体违约。

需要继续使用设备的,可以协商解除或替代安排,明确退回预付款、合理损失及交接;不能先收回设备或转卖,再要求买方接受退款了事。买方也不能因公司曾解散就要求超出原合同的额外权益。

交接清算事务时,保留已订合同清单

记录签约人、合同标的、价款、已收已付、履行进度、争议及担保,移交给有权继续处理的公司机关。清算组内部授权终止,与公司已负合同义务是否消灭,是不同事项。

若清算人员违法履职造成损失,内部追责可另行依法处理,不能把所有内部风险转给善意相对人;反过来,相对人明知相关违法等情况也不能一概享有保护,应有证据审查。

争议时明确是确认合同效力、要求继续履行、解除还是赔偿,不仅请求认定解散决议已撤销。恢复经营改变未来安排,已经对外作出的承诺仍需依合同和法律清理,不能一张新的股东文件包办全部免责。

依据与延伸阅读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