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使用多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受让人不能只凭双方合同写从今天起再用五十年,就当然取得重新起算的完整年限。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采用书面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权利的剩余期限。
先查真实权利的起止和取得方式
应核不动产登记、原出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确认土地用途、权利起点和剩余年限。企业成立日期、厂房完工日期和本次签合同日期,不一定是土地权利的最初起算日,不能仅靠卖方口述还有很多年就估算交易价值。
出让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土地等法律安排不同。某种权利能否依法转让,以及是否需满足特别条件,须先具体核查,不能把写一份五十年租用协议,直接当成合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用办法。
转让旧权利,不等于国家重新出让新权利
转让人能够转给他人的,是其依法可以处分的权利,而不是任意补出超过原来剩余期限的新土地权利。双方对价格、付款和违约责任可以依法协商,但不能以内部约定要求登记机关凭空增加期限。
合同文字超过剩余期限时,应进一步评估条款的真实含义、履行和救济,不能直接承诺只要写得长就按长的执行,也不能不作具体分析就断言全部交易和已付款必然一概无效。若对方承诺另行办理续期,应查其是否确有依据与能力,不能把未来可能性当成已经批准。
地上房屋和土地资料要接得上
民法典对建筑物与其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另有规定。受让厂房、办公物业或其他不动产时,应把相关权利和登记范围共同核查,不仅看房屋可以使用多少年,也不因合同只写卖房就忽略土地剩余期限。
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与土地权利剩余期限同样不是一回事。房屋结构尚可使用,并不自动延长土地权利;土地权利还有余额,也不代替建筑安全和用途合规。价款评估、后续经营投入与相应风险,应建立在真实资料之上。
续期和本次转让分别安排
住宅建设用地到期自动续期,与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按法律规定办理,适用规则不同;自动续期也不能未经依据就写成任何费用都一律免收。讨论非住宅项目时,不应直接套用住宅规则向买方保证届满后必定再获相同年限。
北碚交易双方可以将原始期限、已使用时间、剩余期限、登记配合和有关承诺列入核验清单。对无法核实的续期预期,应明确保留为待确认事项,合理安排付款和责任。用真实剩余权利进行定价和交割,才能避免把合同写出的五十年误当成登记已经存在的五十年。